• 網站首頁    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09-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依據《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或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指定的媒體,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并送達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會;

    (二)公司監事和監事會;

    (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四)公司董事會秘書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

    (五)公司機關本部各職能部門(包括:部、室、辦及中心)以及所屬各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負責人;

    (六)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七)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

    第四條 公司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公司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條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

    第十條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上市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公司指定《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等為信息披露指定報紙。

    公司在本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或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及時報送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

    第十二條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三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發布的公告或媒體上轉載的有關公司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格式,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1號--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規定執行。

    公司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的編制內容與格式、披露時間與要求等均按有關證券監管機構及交易所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條 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公司的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發表意見,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其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不僅因發表意見而當然免除。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二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三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二十四條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公告之外的其他公告為臨時報告。

    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二)獨立董事的聲明、意見及報告;

    (三)收購或出售資產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四)關聯交易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五)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條 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三)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四)公司出現股東權益為負值;

    (五)公司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七)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回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分拆上市或者掛牌;

    (八)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九)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主要銀行賬戶被凍結;

    (十)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二)獲得對當期損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重大自主變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八)除董事長或者經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應當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條 涉及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董事會全體成員負有連帶責任,公司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會辦公室是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專門機構,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是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員。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負責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的相關負責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資料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所屬部門和單位相關信息的收集、核實及報送,對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礎資料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

    第三十五條 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信息。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專訪、公司網站、網絡自媒體等方式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公司應當于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

    第三十九條 公司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span>

    第四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董事會秘書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并歸檔。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公司董事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三)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四十三條 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公司提供相關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送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五條 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六條 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遵守信息披露的紀律,并簽署內幕信息知情人確認書,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

    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并報告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七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公司各部門及分、子公司的職責

    第四十八條 為便于公司各類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的編制和披露,保證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公司各有關部門及分、子公司應在第一時間向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提供各類必要的數據和信息,共同協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及分、子公司應建立相應的信息報告制度,并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與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聯絡與溝通。若有依照相關證券監管規定須予以披露的事項,應在第一時間與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聯系。

    第五十條 公司各有關部門及分 、子公司應在審議發布定期報告(年度、半年度)的董事會會議召開前二十日,向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提供須經董事會審議的各項議案,該等議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生產經營回顧和生產經營展望的議案、公司(年度、半年度)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討論與分析的議案、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審計報告(如有)、定期報告的編制說明、利潤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議案,以及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須經董事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及分、子公司應充分了解本制度關于臨時報告披露的相關內容。若發生或將要發生任何須公告或須經董事會審議的事項,與該等事項有關的部門及分、子公司應在第一時間積極主動與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溝通,提供相關材料,配合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完成臨時公告事宜。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關部門及分、子公司應根據公司編制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的需要,及時提供報告期內涉及的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重大投資項目及合作項目進展等有關數據和信息。各部門及分、子公司須對其所提供信息及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所提供的信息及數據須經主管負責人簽字認可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三條 公司有關部門及分、子公司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關部門及分、子公司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咨詢。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及分、子公司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做好中國證監會等證券監管機構的質詢、調查、巡檢等各種形式的檢查活動,及時提供所需的數據和信息,該等數據和信息須經主管負責人簽字認可。

    第五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及分、子公司對外組織重大活動時,公司董事會秘書必須參加,并負責協調上述活動與信息披露的關系。

    第五十七條 重大合同,特別是涉及關聯交易的合同,相關部門及分、子公司必須于合同簽署之日次日內,將合同文本及電子版文件報董事會辦公室備案留存。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門或分、子公司的信息專員應負責在第一時間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經提供信息的部門或分、子公司的主管負責人認真核實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

    (二)公司董事會秘書根據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編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會秘書進行合性審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機構的審查意見);

    (四)董事會會議審議,并由出席會議董事審核簽字;

    (五)董事長、總裁、主管部門負責人及董事會秘書簽發;

    (六)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在第一時間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并按規定進行披露。

    第五十九條 公司下列人員有權在征得董事會同意后以公司的名義披露信息:

    (一)董事長;

    (二)總裁經董事長授權時;

    (三)經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的董事;

    (四)董事會秘書或授權證券事務代表。

    第六十條 董事會辦公室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歸檔保存。

    第七章 與中介機構的溝通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辦公室、財務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門,應建立與保薦機構、律師、會計師等相關中介機構的定期及不定期溝通機制,當出現涉及需要進行信息披露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相關中介機構,并征詢相關中介機構意見。特殊情況下,應與相關中介機構達成一致意見后,再進行信息披露的報送工作。

    第六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辦公室應針對包括保薦機構在內的各中介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調查事項進行情況核查,并及時向各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第六十三條 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后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股東大會作出解聘、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決議的,公司應當在披露時說明更換的具體原因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第八章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等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

    (二)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準則、通知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遺漏的;

    (三)違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按照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究;權利與責任相對等、過錯與責任相對應;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十六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六十七條 對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存在差錯進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因遵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2號-定期報告披露相關事宜》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財務報告重大會計差錯的認定標準:

    (一)涉及資產、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二)涉及凈資產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三)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四)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百分之五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五)會計差錯金額直接影響盈虧性質;

    (六)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存在的差錯進行改正。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六十九條 業績預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一)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預計虧損,實際盈利;原先預計扭虧為盈,實際繼續虧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上升,實際凈利潤同比下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下降,實際凈利潤同比上升。

    (二)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度或盈虧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范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第七十條 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最新預計的報告期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或者期末凈資產方向與已披露的業績快報不一致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認定為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業績快報修正公告,說明具體差異及造成差異的原因。

    第七十一條 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正公告。

    第七十二條 對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由公司內審部門負責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并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的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除追究導致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直接相關人員的責任外,董事長、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對公司年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七十四條 因出現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被監管部門采取公開譴責、批評等監管措施的,公司內審部門應及時查實原因,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并報董事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二)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或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的;

    (三)明知錯誤,仍不糾正處理,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四)不執行董事會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五)董事會認為其它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二)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三)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七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七十八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一)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崗位、停職、降職、降薪、撤職;

    (四)賠償損失;

    (五)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七十九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結果可納入公司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八十條 半年報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參照本章執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工作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八十一條 由于有關人員的失職,導致公司出現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被交易所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組織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其實施情況的檢查,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解除其職務的內部處分,并將有關處理結果及時報交易所備案。

    第八十二條 凡違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將對相關責任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給予相應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信息披露不準確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對相關審核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并視情形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不能查明造成錯誤的原因,則由信息提供者承擔責任。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另有處分的可以合并處罰。

    第八十四條 公司設立信息披露專項獎勵,用于獎勵信息披露和定期報告編制工作過程中成績突出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獲得證券交易所評為優秀及表彰時,公司可酌情對信息披露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報告等依照公司六屆八次董事會通過的《青海鹽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送管理制度》執行,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實施之日起廢止。

    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及其他未盡事宜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公司有關制度辦理。

    第八十六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董事會。

    第八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動情況,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三)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或其他組織);

    5.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第八十九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亚洲国产人午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