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依據《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五)公司機關本部各職能部門(包括:部、室、辦及中心)以及所屬各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負責人;
第四條 公司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公司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條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或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及時報送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
第十二條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三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發布的公告或媒體上轉載的有關公司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條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格式,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1號--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規定執行。
公司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的編制內容與格式、披露時間與要求等均按有關證券監管機構及交易所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十九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條 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
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發表意見,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其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不僅因發表意見而當然免除。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二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三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二十五條 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公司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七)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回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分拆上市或者掛牌;
(八)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十二)獲得對當期損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八)除董事長或者經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應當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八條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條 涉及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董事會全體成員負有連帶責任,公司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
第三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信息。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專訪、公司網站、網絡自媒體等方式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公司應當于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
第三十九條 公司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span>
第四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董事會秘書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并歸檔。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公司董事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四十三條 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公司提供相關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五條 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并報告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七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有關部門及分、子公司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關部門及分、子公司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咨詢。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及分、子公司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做好中國證監會等證券監管機構的質詢、調查、巡檢等各種形式的檢查活動,及時提供所需的數據和信息,該等數據和信息須經主管負責人簽字認可。
第五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及分、子公司對外組織重大活動時,公司董事會秘書必須參加,并負責協調上述活動與信息披露的關系。
第五十七條 重大合同,特別是涉及關聯交易的合同,相關部門及分、子公司必須于合同簽署之日次日內,將合同文本及電子版文件報董事會辦公室備案留存。
(一)各部門或分、子公司的信息專員應負責在第一時間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經提供信息的部門或分、子公司的主管負責人認真核實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
(二)公司董事會秘書根據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編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機構的審查意見);
(六)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在第一時間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并按規定進行披露。
第五十九條 公司下列人員有權在征得董事會同意后以公司的名義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辦公室應針對包括保薦機構在內的各中介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調查事項進行情況核查,并及時向各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第六十四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等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
(二)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準則、通知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遺漏的;
(三)違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按照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十五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究;權利與責任相對等、過錯與責任相對應;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十六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一)涉及資產、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二)涉及凈資產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三)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四)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百分之五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六)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存在的差錯進行改正。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二)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度或盈虧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范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第七十一條 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正公告。
第七十四條 因出現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被監管部門采取公開譴責、批評等監管措施的,公司內審部門應及時查實原因,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并報董事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第七十七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七十九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結果可納入公司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八十二條 凡違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將對相關責任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給予相應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信息披露不準確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對相關審核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并視情形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不能查明造成錯誤的原因,則由信息提供者承擔責任。
第八十四條 公司設立信息披露專項獎勵,用于獎勵信息披露和定期報告編制工作過程中成績突出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獲得證券交易所評為優秀及表彰時,公司可酌情對信息披露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第八十五條 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報告等依照公司六屆八次董事會通過的《青海鹽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送管理制度》執行,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實施之日起廢止。
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及其他未盡事宜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公司有關制度辦理。
第八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動情況,修改本制度。
(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或其他組織);
5.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第八十九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