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規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礎上,通過互動交流、訴求處理、信息披露和股東權利維護等工作,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業整體價值,形成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和回報投資者的公司文化的相關活動。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則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合規性原則。公司應當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礎上,積極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
(二)主動性原則。公司應當主動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聽取投資者意見建議,及時回應投資者訴求。
(三)平等性原則。公司在投資者關系管理中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尤其為中小投資者參與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創造機會。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應當注重誠信,守底線、負責任、有擔當,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場生態。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內容及方式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為:
(一)投資者(包括股東及潛在投資者);
(二)財經媒體、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三)各級監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
(四)其他機構和個人。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溝通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理念和經營宗旨;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的內容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財務、運營及企業文化等相關信息;
4. 公司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重大事件;
5. 公司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6. 公司文化建設;
7. 股東權力行使的方式、途徑和程序等;
8. 投資者訴求信息;
(九)投資者關心的與公司相關的其它信息。
第七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且不限于:
公司網站、新媒體平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投資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國投資者網、證券交易所網絡基礎設施等平臺,采取股東大會、投資者說明會、路演、分析師會議、接待來訪、座談交流等方式,與投資者進行溝通交流。
第八條 公司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報紙和網站上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審批或審核程序必須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后兩個交易日內,應當編制《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見附件一),并將該表及活動過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檔等附件及時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網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載。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在互動易網站刊載的投資者關系活動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建設管理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履行誠信義務,其內容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對外行為的誠信責任等,董事長為誠信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高管人員為履行誠信義務的責任主體,對公司和全體投資者承擔誠信義務。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要提高誠信意識、規范自身行為。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部門設置
第十二條 董事長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具體事務的主管負責人。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執行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公司高管人員和其它職能部門、控股子公司應積極協助董事會辦公室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確的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執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的具體職責:
(一)分析研究: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對監管部門的政策、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學習、研究公司發展戰略;密切跟蹤行業最新發展情況、股價行情和資本市場動態,收集與本行業相關的信息;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二)信息溝通:按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進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適當邀請投資者、新聞媒體、證券及機構研究員、分析師參加,回答投資者、分析師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廣泛收集公司投資者的相關信息,將投資者對公司的評價和期望及時傳遞到公司管理層;
(三)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公司重大訴訟、重大經營虧損、重大重組、關鍵人員變動、盈利大幅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四)接待投資者:以不同形式接待來訪的中小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新聞媒體,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關注度;
(五)網絡信息平臺交流:及時答復投資者關系管理互動平臺,在網上及時披露與更新公司的相關信息,以方便投資者查詢;
(六)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從業人員任職要求和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董事會辦公室是公司面對投資者的窗口。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職員必須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營運、財務、人事等情況,掌握公司的基本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證券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熟悉證券市場,了解各種金融產品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四)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較強的協調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誠實信用、熱情耐心;
(五)有較強的寫作能力,能夠撰寫各類常用文稿及信息披露稿。
第十六條 公司應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包括定期安排上述人員參加青海監管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相關機構組織的培訓等。在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舉行專門的培訓學習。
第六章 投資者關系活動
第一節 股東大會
第十七條 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做好股東大會的安排組織工作, 應充分考慮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為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為投資者發言、提問以及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時間,并可視情況適當邀請新聞媒體參加并對會議情況進行報道。股東大會也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
第二節 公司網站
第十八條 公司應按規定在定期報告中公布公司網站地址,不應公布公司未進行披露的信息,以保證全體投資者平等獲得信息的權利。
第十九條 公司應避免在公司網站上刊登傳媒對公司的有關報告以及分析師對公司的分析報告。公司刊登有關報告和分析報告,有可能被視為贊同有關觀點而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并有可能承擔或被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應對公司網站進行及時更新,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對錯誤信息應及時更正,避免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立公開電子信箱(yhjf0792@sina.com)與投資者進行交流。投資者可以通過信箱向公司提出問題和了解情況,公司也可通過信箱回復或解答有關問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者網絡溝通渠道的建設和運維,在公司官網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收集和答復投資者的咨詢、投訴和建議,及時發布和更新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信息。
公司應當積極利用證券交易所設立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與投資者交流,及時查看和回復投資者的咨詢、投訴和建議。
第三節 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和路演
第二十三條 公司可在定期報告結束后、實施融資計劃或其他必要的時候舉行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或路演活動。
第二十四條 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和路演活動應采取盡量公開的方式進行,可采取現場或網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可事先通過電子信箱、投資者互動平臺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資者的有關問題,并通過網絡、電話予以答復。公司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開始前,應當事先確定提問的可回答范圍。提問涉及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公司應當拒絕回答。
第二十六條 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后,公司應及時將主要內容按第九條規定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四節 投資者說明會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公司應當積極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情況、回答問題、聽取建議。投資者說明會包括業績說明會、現金分紅說明會、重大事項說明會等情形。一般情況下董事長、總經理應該出席投資者說明會。
第二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應當及時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1. 公司當年現金分紅水平未達相關規定,需要說明原因的;
2. 公司在披露重組預案或重組報告書后終止重組的;
3. 公司證券交易出現相關規則規定的異常波動,公司核查后發現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 公司相關重大事件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的;
5. 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對公司所處行業狀況、發展戰略、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分紅情況、風險與困難等投資者關心的內容進行說明;
6. 其他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應當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應當事先公告,事后及時披露說明會情況,具體由各證券交易所規定。投資者說明會應當采取便于投資者參與的方式進行,現場召開的應當同時通過網絡等渠道進行直播。
第五節 現場調研
第三十條 公司可視情況需要安排投資者、分析師等到公司進行現場參觀、座談溝通。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使參觀人員了解
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同時應注意避免在參觀過程中使參觀者有機會得到未公開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對相關的接待人員給予有關投資者關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第六節 電話咨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并在定期報告中公開披露,以便投資者利用咨詢電話向公司詢問、了解其關心的問題。號碼、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四條 咨詢電話應有專人負責,并保證在工作時間電話有專人接聽和線路暢通,認真友好接聽、接收和回復,并通過有效形式向投資者反饋相關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第七節 網絡互動平臺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平臺”)與投資者交流,指派專人負責查看互動平臺上接收到的投資者提問,根據情況及時處理互動平臺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充分關注其他網絡平臺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體關于公司的報道,充分重視并依法履行有關公司的媒體報道信息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章 特定對象的投資者關系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包括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接受特定對象的調研、溝通、采訪等活動,或進行對外宣傳、推廣等活動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開披露信息作為交流內容。
第三十八條 本章所稱特定對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資者更容易接觸到信息披露主體,更具信息優勢,且有可能利用有關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傳播有關信息的機構和個人,包括:
(一)從事證券分析、咨詢及其他證券服務業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
(二)從事證券投資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四)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及其關聯人;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加強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核心人員相關網站、博客、微博等網絡信息的管理和監控,防止通過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四十條 公司與特定對象進行直接溝通的,應要求特定對象出具公司證明或身份證等資料,并要求特定對象簽署承諾書(見附件二)。但公司應邀參加證券公司研究所等機構舉辦的投資策略分析會等情形除外。
特定對象可以以個人名義或者以所在機構名義與公司簽署承諾書。特定對象可以與公司就單次調研、參觀、采訪、座談等直接溝通事項簽署承諾書,也可以與公司簽署一定期限內有效的承諾書。特定對象與公司簽署一定期限內有效的承諾書的,只能以所在機構名義簽署。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與特定對象交流溝通的過程中,如有必要,應當做好會議記錄、現場錄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對方提供的文檔(如有)等文件資料存檔并妥善保管,以備日后查詢。
第四十二條 公司在與特定對象交流溝通后,應當要求特定對象將基于交流溝通形成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在發布或使用前知會公司,公司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規定,對上述文件進行核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附件一: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
附件二:特定對象與上市公司直接溝通簽署的承諾書
附件一、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格式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XXXX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
編號:
投資者關系活動類別
|
□特定對象調研 □分析師會議 □媒體采訪 □業績說明會 □新聞發布會 □路演活動 □現場參觀 □其他 (請文字說明其他活動內容) |
參與單位名稱及人員姓名 |
|
時間 |
|
地點 |
|
上市公司接待人員姓名 |
|
投資者關系活動主要內容介紹
|
|
附件清單(如有) |
|
日期 |
|
附件二:特定對象與上市公司直接溝通簽署的承諾書格式
承 諾 書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將對你公司進行調研(或參觀、采訪、座談等),根據有關規定做出如下承諾:
(一)本人(公司)承諾在調研(或參觀、采訪、座談等)過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未經你公司許可,不與你公司指定人員以外的人員進行溝通或問詢;
(二)本人(公司)承諾不泄漏在調研(或參觀、采訪、座談等)過程中獲取的你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你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你公司證券;
(三)本人(公司)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調研(或參觀、采訪、座談等)獲取的你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諾基于本次調研(或參觀、采訪、座談等)形成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預測和股價預測的,注明資料來源,不使用缺乏事實根據的資料;
(五)本人(公司)承諾基于本次調研(或參觀、采訪、座談等)形成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礎性信息的部分內容),在對外發布或使用至少兩個工作日前知會你公司,并保證相關內容客觀真實;
(六)本人(公司)如違反上述承諾,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公司也可明確規定責任的內容)
(七)本承諾書僅限于本人(公司)對你公司調研(或參觀、采訪、座談等)活動,時間為: ;
(八)本承諾書的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經本公司(或研究機構)書面授權的個人在本承諾書有效期內到你公司現場調研(或參觀、采訪、座談等),視同本公司行為。(此條僅適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機構名義簽署的承諾書)
承諾人(公司): (簽章)
(授權代表): (簽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