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后對照表
為充分發揮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為公司監事會有效履職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監事會議事規則》相關條款進行如下修訂: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提高監事會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議事規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提高監事會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下簡稱“《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議事規則。 |
2 |
第五條 (八)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所列情形的,監事會應提請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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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八)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的,相關監事應當立即停止履職并由公司按相應規定解除其職務。出現本條第(七)項、第(八)項情形的,公司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解除其職務。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監事應被解除職務但仍未解除,參加監事會會議并投票的,其投票無效。 |
3 |
第十六條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余任監事應當向董事會提議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向公司工會提議盡快召集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
第十六條 監事的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監事會時生效。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余任監事應當向董事會提議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向公司工會提議盡快召集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
4 |
第五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修訂由監事會提出修訂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2018年8月制定實施的《監事會會議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
第五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修訂由監事會提出修訂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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